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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张家口制定禁牧地方法规保护 1500 多万亩草原,变牲畜放养为圈养

    信息发布者:韩付鱼
    2017-12-22 10:33:32   转载


    燕赵晚报讯(融媒体记者 石英杰)作为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,从今年 12 月 1 日起,张家口第一部地方性法规《张家口市禁牧条例》将开始施行。该市对 1500 多万亩草原将实行全禁、休牧、轮牧等禁牧措施加以保护,要求禁牧区域的养殖户对牛、羊等草食牲畜实施舍饲圈养。同时,各级政府对实施舍饲圈养的养殖户给予政策扶持,调整农村产业结构,拓宽农民增收渠道。

    这部条例是张家口市 2016 年 3 月获得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。2017 年 8 月 1 日经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9 月 28 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,并将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。


    张家口地处北京西北部,是首都的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,生态区位极其重要。该市现有草原面积 1595.35 万亩,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.84%,占河北省草原面积的 30.3%,是河北省草原资源大市。其中天然草原 1513.53 万亩、人工草地 81.82 万亩。该市处于半农半牧区,长期存在放养牲畜的传统。

    根据条例,张家口市政府将结合全市不同地域情况,制定禁牧总体规划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,划定的草地、林地和湿地等区域,对放养牛、羊等草食牲畜实行全面禁止 ( 全禁 ) 、阶段区域禁止 ( 休牧 ) 、阶段区域交替禁止 ( 轮牧 ) 的管护措施。

    在禁牧范围内放牧的,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。拒不改正的,可按每只(头)牲畜处以三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;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,责令限期恢复植被,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,依法赔偿损失;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。条例同时规定,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志、界桩、围栏等设施的,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;逾期不恢复原状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,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条例中还规定,禁牧区域的养殖户应当对牛、羊等草食牲畜实施舍饲圈养,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舍饲圈养的养殖户应当给予政策扶持。与此同时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,拓宽农民增收渠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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